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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恢580号

戴永辉、王宏科、林建坤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永辉;王宏科;林建坤;吴兴云;周美香;戴小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580号

申请执行人:戴永辉,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美香,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戴小霞,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王宏科,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林建坤,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吴兴云,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戴永辉、周美香、戴小霞与被执行人王宏科、林建坤、吴兴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宏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6089.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周美香、戴永辉、戴小霞。案件受理费9640元、财产保全费3440元,合共130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1251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若干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宏科账户款项49551.76元,扣划被执行人林建坤的账户款项4427.25元,以上共计54091.04元,减去执行费663.79元,还余53427.25元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兴云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居XX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处理得款。本院向三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令及传票,但被执行人吴兴云并未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林建坤于2019年4月24日向三申请执行人保证每月支付不低于500元,每年支付款项共计不低于7000元;被执行人王宏科于2019年4月29日向三申请执行人保证每月支付不低于1500元,每年支付款项共计不低于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其方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科、林建坤的失信人员名单,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且解除对其所有财产的控制,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兴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兴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53427.25元,被执行人吴兴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兴云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韵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