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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3310号之三

孔五洲、吉会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孔五洲;吉会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3310号之三申请人孔五洲,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吉会君,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孔五洲与吉会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吉会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48000669121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87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会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48000669121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袁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