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628号
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化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冬,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生才,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荆门市广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克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记员戴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