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8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乐(曾用名张运光),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因本案,2019年2月2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诗悦,被告人张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乐驾驶湘A×××**小型面包车沿浏阳市X108线由东往西行驶至10KM+800M右转弯路段会车时,恰遇郑某驾驶的湘A×××**小型客车侧翻在道路上,郑某与妻子张开华在路边打电话,行人陶某、钟某夫妇在路边观看,由于被告人张乐驾车行经影响安全视距的弯路段未及时降低车速,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郑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导致湘A×××**小车与湘A×××**小型客车及郑某、陶某、钟某、张开华相撞,造成陶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5日死亡,郑某、钟某、张开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二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陶某、钟某、张开华均无责任。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乐赔偿陶某家属人民币380000元,取得陶某家属的谅解。同时,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张乐所在的基层组织证实被告人张乐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被告人张乐在开庭过程对指控的罪名、事实、适用程序及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登记卡、病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调节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医院票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单等书证;证人郑某、钟某、张开华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乐赔偿了受害人亲友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张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愈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应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