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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1079号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洪涛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洪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督3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10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