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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刑初9-1号

杨合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王某;杨合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周某1、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王雪琴,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男,200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200712160912,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3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女,2010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201007170124,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3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3之母。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聂弘钧、屈文林(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合福,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合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雪琴、周某1、周某2、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琴、周某1、周某2、王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琴、周某1、周某2、王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琴、周某1、周某2、王某撤诉。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李远魁

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毛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