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000号
申请人:陈学付,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
申请人:王中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申请人陈学付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9)豫1282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中军的银行存款611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学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中军的银行存款6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贯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柴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