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501号原告马五月,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芝,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全民,系该村委主任。被告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祥,系该镇政府镇长。
原告马五月与被告杨玉涛、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马五月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五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五月负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好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