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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2501号

马五月与杨玉涛、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五月;杨玉涛;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501号原告马五月,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芝,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全民,系该村委主任。被告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祥,系该镇政府镇长。

原告马五月与被告杨玉涛、上蔡县杨集镇后常营村民委员会、上蔡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马五月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五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五月负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好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