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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318号之一

沈启恒与被执行人江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启恒;江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318号之一

申请人:沈启恒,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江友前,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启恒与被执行人江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2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子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云志

书 记 员 陈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