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0民初180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51423Y。
法定代表人:康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侠,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田莉,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告田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计127.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陈燕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