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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民初682号

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杨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1民初682号

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1NQ2A。

法定代表人:张新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陈艳,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忠,孝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被告杨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739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3932元为本金按每日欠款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2月6日开始算至欠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2014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建设工地供应木方、模板等材料。自送货日期30日付总货款的50%,在30日后付余款的50%,在2018年春节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量将材料送至被告工地,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后经原告测算,原告供货4笔,价值473932元,被告分批支付30万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73932元未支付,以致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25日,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与陕西经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木方和模板合同书》。被告杨泽和赵宏刚、余亚平三人作为甲方的项目部负责人在上述合同书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杨泽系作为陕西经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人签订涉案合同,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泽主体不适格。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可依法向合同相对方陕西经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祥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3778元,按规定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振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