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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民初368号

肖梅婷与长沙大德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高海斌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肖梅婷;长沙大德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高海斌;邵阳市神龙殡仪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市恩泽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368号

原告:肖梅婷,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大德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伦,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斌,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邵阳市宝庆东路**邵阳市。

被告:邵阳市神龙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枫林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阳市恩泽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市建校门口/div>

法定代表人:肖梅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梅婷与被告长沙大德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高海斌、邵阳市神龙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邵阳市恩泽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肖梅婷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梅婷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