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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7民初1367号

王永权与任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权;任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627民初1367号

原告:王永权,男,1990年11月30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告:任玉芳,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王永权与被告任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陆 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