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627民初1367号
原告:王永权,男,1990年11月30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告:任玉芳,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王永权与被告任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陆 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