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民初5559号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渝州路1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
法定代表人:代可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婉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承利,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熊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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