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3722号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25495026。
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辉,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不详。
被告:陶庆刚,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辉、陶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琨
书 记 员 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