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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3722号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庆刚黄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长辉;陶庆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3722号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25495026。

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辉,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不详。

被告:陶庆刚,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辉、陶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琨

书 记 员 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