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波,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田延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胡玉波与被执行人田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波劳务工资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波劳务工资5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