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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722号

胡玉波、田延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玉波;田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波,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田延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胡玉波与被执行人田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波劳务工资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波劳务工资5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