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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5601号

深圳市纳海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纳海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5601号

原告:深圳市纳海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6号公园道大厦B栋508。

法定代表人:马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烈钰,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邓焯南。

原告深圳市纳海新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新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海新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木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海新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498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以1498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13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开始合作,双方存在购销开关电源的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开关电源,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双方合作以来,被告均能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自2017年1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表示经营遇到困难,请求延期付款,原告基于多年的合作,一直未提起诉讼。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联络函》,催收被告尚欠的149874元;2018年11月21日,被告针对原告的《催款联络函》回复了《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8年12月支付74937元,2019年1月支付74937元,然而,被告在其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依旧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山木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纳海新业公司与山木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由纳海新业公司销售电源开关给山木公司,山木公司签收送货单确认收到货物。2018年11月16日,纳海新业公司向山木公司发出《催款联络函》,表示截至2018年11月16日,山木公司尚欠纳海新业公司货款149874元,请山木公司于接函一周内安排支付全部货款或拟定还款计划。山木公司接函后在《催款联络函》上盖公司财务章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山木公司欠纳海新业公司货款149874元,计划在2018年12月付款74937元,2019年1月付款74937元。出具上述《付款计划书》后,山木公司未能归还任何货款给纳海新业公司。

本院认为,纳海新业公司与山木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山木公司应当支付尚欠的货款14987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计至2019年4月13日)给纳海新业公司。被告山木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纳海新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4987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计至2019年4月13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元、保全费1269元,合计2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