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51号罪犯徐晓燕,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晓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于2015年7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徐晓燕在执行期间,2017年12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徐晓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晓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晓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