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740号
原告:潘涛,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幸化刚,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李远健,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沈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永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
负责人:刘庆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诉被告幸化刚、李远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涛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幸化刚、李远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涛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胡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