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兰,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贾振彬,男,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桂兰与被执行人贾振彬返还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57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振彬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5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至迟于相应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花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