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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行审99号

涟源市卫生健康局与梁向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涟源市卫生健康局;梁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382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涟源市梅亭路。法定代表人旷庆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向华,女,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健康局(原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梁向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明梁向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涟源市石××黄力村自家私宅内开展诊疗活动,据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梁向华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梁向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3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梁向华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涟卫医罚[20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3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建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月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