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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245号

赵迎雪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迎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45号罪犯赵迎雪,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迎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责令被告人赵迎雪退赔五名被害人赃款人民币共计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六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于2017年1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赵迎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迎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迎雪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迎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迎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