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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504号

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504号

申请人: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红田村红下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宏盈工业区西区3号。

法定代表人:向明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价值共16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保额为16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钰景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图盈实业有限公司价值共16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聪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