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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089号

王延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延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89号罪犯王延瑞,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方城县风村邱庄组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延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于2009年3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延瑞在执行期间,2011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延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延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延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延瑞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延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