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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2执142号

李思源、梁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思源;梁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思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梁威,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思源与被执行人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威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思源借款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梁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李思源被执行人梁威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梁威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思源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