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6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花,女,仡佬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遵义市仁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合众路口有宏基长青大厦16-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5445286Y。
法定代表人:郭东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朝慧,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仁骐商贸有限公司、孙朝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市仁骐商贸有限公司、孙朝慧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遵义市仁骐商贸有限公司、孙朝慧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蔡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