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唐强,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宝鸡市顺天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宝鸡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方会溪,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强与被执行人方会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30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清偿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值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80元。 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方会溪银行存款9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方会溪房产、车辆、其他存款等信息。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方会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方会溪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龙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