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住旬邑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性,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旬邑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牛富收名下有大众帕萨特牌陕DXXX**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某某的所有的大众帕萨特牌陕DXXX**号车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剑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玮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429执66号咸阳市车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珂与被执行人张亚兰、牛富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18)陕0429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张亚兰、牛富收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宜:查封被执行人的牛富收所有的大众帕萨特牌陕DXXX**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转让过户登记。附:(2019)陕0429执66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田飞联系电话:1816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