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01民初13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027。
负责人:杨文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兵,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亚平,女,基诺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李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匡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