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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566号

申请人徐生利与被执行人宋虎、魏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生利;宋虎;魏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徐生利,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古寨村六社**。

被执行人:宋虎,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湾子村六社**。

被执行人:魏安国,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黄二村一社**申请执行人徐生利与被执行人宋虎、魏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73818.8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宋虎在银行的存款154159.14元予以冻结、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魏安国在银行的存款19659.72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吉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国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