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徐生利,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古寨村六社**。
被执行人:宋虎,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湾子村六社**。
被执行人:魏安国,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黄二村一社**申请执行人徐生利与被执行人宋虎、魏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73818.8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宋虎在银行的存款154159.14元予以冻结、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魏安国在银行的存款19659.72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吉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国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