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22号罪犯毛小翠,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厂家属楼**楼****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小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毛小翠将其违法所得103.5万元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被告人毛小翠、蒋保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于2015年6月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毛小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毛小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小翠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小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小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