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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1076号之一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1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2LB84。

法定代表人:吴兆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均,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2月1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民督45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均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60000元,承担申请费4780元、执行费13048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均在安康市汉滨区XX房XX中心有公积款140955.5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均在安康市汉滨区XX房XX中心公积金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晏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