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43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校语,又名张慧旭,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校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校语、鉴定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校语因急用钱,便产生租车后卖掉换钱的想法,2018年11月21日,张校语从被害人陈某1开设的“源运汽车租赁”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将一辆车牌号为渝HLXX**的香槟色帕萨特小轿车租出,次日通过中介人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对面马路上,以18000元的价格将该帕萨特轿车出售给周某。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1花40000元将该车赎回。经彭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帕萨特轿车价值117883元。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校语赔偿被害人陈某120000元。因张校语未能足额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谅解。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校语在重庆市永川区被民警抓获,临时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校语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校语有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校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校语对此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扣押材料、发还清单;银行流水、机动车买卖协议、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购车发票、借条、租车协议、借车承诺书;收条;情况说明;证人陈某1、刘某、徐某、周某、莫某的证言;鉴定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校语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校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校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张校语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校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建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