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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1民初942号

武永珍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武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21民初942号

原告:武某1,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某,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某2,男,汉族。

原告武某1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公司、武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 日立案。

原告武某1于2019年6月5日因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武某1负担。

审 判 员薛 北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