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3457号之二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张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滨江支行银行帐户:130501619901********存款20978.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滨江支行银行帐户:130501619901********存款2097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