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47号罪犯张喜平,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郑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于2016年8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喜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喜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喜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喜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