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79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兵,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杰,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淦,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善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兵、董杰、荆淦、陕西善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24100.0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兵名下一套房产(合同房)和被执行人荆淦名下一辆车的档案,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强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