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保480号之三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女,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银行员工。
被
申请人:遵义孟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993213X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国投综合大楼1幢14层14-2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明勇,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陶鸣明,女,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刘秋实,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申请人:刘旭,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李红梅,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何梅,女,仡佬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孟欣贸易有限公司、刘明勇、陶鸣明、刘秋实、刘旭、李红梅、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2018)黔0303执保480号民事裁定予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孟欣贸易有限公司、刘明勇、陶鸣明、刘秋实、刘旭、李红梅、何梅名下价值5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院根据裁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本案已判决结案,申请人表示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旭名下车牌号为贵C×××××号的菲亚特菲跃牌小型汽车一辆、何梅名下车牌号为贵C×××××号的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旭名下车牌号为贵C×××××号的菲亚特菲跃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梅名下车牌号为贵C×××××号的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