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99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闫俊峰,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杨建军与闫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闫俊峰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军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已付29.5万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26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670元,由被执行人闫俊峰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有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解冻、扣划、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三、冻结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海波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