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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993号

杨建军与闫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军;闫俊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99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闫俊峰,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杨建军与闫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闫俊峰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军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已付29.5万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26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670元,由被执行人闫俊峰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有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解冻、扣划、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三、冻结被执行人闫俊峰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海波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