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肖明容,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罗慧峰,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明容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罗慧峰人格权一案中,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劵、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及到被执行人罗慧峰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罗慧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肖明容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医疗费、误工费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平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辜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