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6254Y。
法定代表人:黄彦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志鹏,甘肃敦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渠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郑刚,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良种繁育区。
被执行人:成娟娟(系郑刚之妻),女,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良种繁育区。
被执行人:闫虎,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代家墩村。
被执行人:郑强(系郑刚之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良种繁育区。
被执行人:郑平,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良种繁育区。
被执行人:杨正荣,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良种繁育区。
被执行人:祁杰,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敦煌市黄渠镇代家墩村。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刚、成娟娟、闫虎、郑强、郑平、杨正荣、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祁杰在甘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祁杰在甘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中存款90514.28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272121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程康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