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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民初453号

张旺军与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旺军;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627民初453号 原告张旺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村民,住甘泉县杨家砭,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1021XXXX。被告陈峰,男,46岁,汉族,陕西省村民,住该村。

原告张旺军与被告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给被告在甘泉县XX沟黄延高速的工程打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工资2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8年6月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陈峰雇佣原告干活,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陈峰于2018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张旺军受被告陈峰雇佣,为其提供劳务,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旺军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江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