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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刑初760号

魏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魏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丹,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住本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丹与被害人林某1是本市罗湖区白塔牛肉粿条汤店的合伙人,同住在本市罗湖区水贝二路贝丽花园21栋303房的宿舍。2019年3月21日9时许,魏丹在宿舍喝酒时与林某1发生口角,双方争吵并拉扯,后双方被在场的同事劝开。魏丹感到受气,于是产生教训林某1的念头,遂从宿舍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藏于外套内,而后到二楼的平台处等候林某1。林某1途经该处时,魏丹即持菜刀追砍林某1,致林某1背部、手臂受伤,魏丹追赶林某1未果后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弃,林某1被群众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同日14时许,被告人魏丹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带领民警起获涉案菜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魏丹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1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魏丹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艺友吴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