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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964号

张兆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张兆龙;北京恒善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龙,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院**楼103-256。

法定代表人:康威,高级构架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龙与被执行人北京恒善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因(2019)京0108执96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8780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8执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