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771号
原告:魏道芳,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828。
被告:冯庆宗,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16。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道芳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