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孟晓红,女,1968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尹兴涛,男,1971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孟晓红与被执行人尹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兴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兴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684执17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