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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84执1701号

孟晓红、尹兴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晓红;尹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孟晓红,女,1968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尹兴涛,男,1971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孟晓红与被执行人尹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兴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兴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684执17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