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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1985号

翟振振与翟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振振;翟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85号

原告:翟振振,男,199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翟雪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原告翟振振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翟惠超,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翟振振与被告翟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振振以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力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振振撤回对被告翟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振振承担。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杨想军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庄茵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