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85号
原告:翟振振,男,199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翟雪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原告翟振振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翟惠超,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翟振振与被告翟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振振以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力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振振撤回对被告翟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振振承担。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杨想军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庄茵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