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614号
原告:肖向阳,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成都市瑞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
法定代表人:纪昌玉。 原告肖向阳诉被告成都市瑞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向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向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