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11刑初308号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1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光光),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公刑诉〔2019〕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月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9日晚22时32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证注销)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济宁市车站西路与济安桥路口交叉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0mg/100ml。后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送检。2018年10月1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7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尿)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民警执法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证注销)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办理B2驾驶证,案发时因两年未审验已被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附查获现场照片2张)、被告人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鲁H×××**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鲁H×××**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18】2005号检验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1220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某的现场查获视频及讯问被告人王某的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福伟犯罪事实处罚金人民币两

人民陪审员韩颖犯罪事实处罚金人民币两

人民陪审员周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