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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934号

倪红雷与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倪红雷;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934号

原告:倪红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露,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6路**。

法定代表人:郭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红雷诉被告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倪红雷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倪红雷申请撤回对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倪红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倪红雷负担。

审判员  杨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