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934号
原告:倪红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露,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6路**。
法定代表人:郭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红雷诉被告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倪红雷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倪红雷申请撤回对成都市天府石墨坩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倪红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倪红雷负担。
审判员 杨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